县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会同法规机构协商确定。
二、法规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科室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法规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3.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4.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6.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其他意见建议。
四、相关科室对法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规机构重新审核。对法规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我局集体研究。
五、相关科室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规机构备案。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科室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规机构备案。
六、法规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2.有关科室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3.法规机构审核意见;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七、未经法规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南陵县商务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