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
新的《外商投资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已实施近40年的外资三法(1979年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作为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新的外商投资法不仅带来了外资准入新机遇,同时也确立了新时代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下面,我就新的《外商投资法》向大家作简要解读:
一、《外商投资法》出台的背景
一是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层面看,原“外资三法”已经适用了40年,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势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外资三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是从利用外资的实践层面看,新的外资管理模式已经出现,新的外资管理模式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就要求我们从法律层面确定这一管理制度的属性。
三是从立法的过程看,《外商投资法》经过了很长时间的酝酿,较为成熟。
二、《外商投资法》亮点
制定《外商投资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主要亮点是确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外商投资促进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
2.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3.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4.加强外商投资服务;
5.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二是确立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商投资法》总则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
三是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外商投资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1.落实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
3.建立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4.确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三、出台《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与国际规则接轨,引领制度开放。
1.《外商投资法》中的多项重要规定,都是对标国际通行的高标准经贸规则。通过与国际规则接轨,进一步推动制度型开放。
2.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外商投资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熟悉、更透明、更便利、更可控的规则。该制度的另一方面重要含义,是中国在市场开放上做出的重大承诺,中国最新版的负面清单只有33条,都是涉及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国家安全的,对于外资准入的行业限制已经大幅缩减。负面清单制度的纳入,是《外商投资法》的突破性价值之所在。
3.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强调:“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要求各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这一要求表明了国家保护外资知识产权的坚定态度。
4.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减少制度成本。《外商投资法》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在《外商投资法》的推动下,针对外商投资的行政透明度将有极大提高。
5.倡导公平和平等,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外资企业对于中国市场的关注,除了市场准入之外,最关心的就是进入中国市场之后的公平竞争问题。《外商投资法》中有4次出现“公平”一词、5次出现“平等”一词,可见对于公平和平等的深度关注。
二是完善外资管理体系,弥补制度短板
1.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来投资带给东道国的不一定都是福音,有时也会带来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外商投资法》指明,“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2.建立外商投资的信息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提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有利于监管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是对旧有制度的重塑,倒逼制度变革
1.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对各主管部门审批外资准入的流程带来根本改变。在负面清单制度下,政府相关部门除了要舍弃部分审批权,还需要相应地增加监管的职能和责任。
2.促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外商投资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我对负面清单做一个解释。有人认为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就是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都可以核准、备案,都可以完成审批。事实上,这是片面的。负面清单的意思是,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内外资一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