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6 10:59信息来源: 南陵县商务局阅读次数: 字体:【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皖商办建函〔2022〕3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分别制定了《南陵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陵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陵县商务局代章)

2023年9月25日

 

 

南陵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我实施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商务局牵头,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县商务局负责提出项目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县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试点项目申

第六条 试点县申报的项目应聚焦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要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要辐射带动县域商业建设整体提升,要优先支持完成“7个约束性指标”。

第七条 对已获批过的其他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纳入申报支持范围。

第八条 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试点县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制定包含申报项目在内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每年根据通知要求,将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四条 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由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商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

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南陵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南陵县作为试点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会同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统筹用于南陵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 财政局会同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商务局负责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完善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城区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物流配送农产品流通、县城区商贸中心新建(改造)等县域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额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二条 鼓励统筹用好自有财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十三条 鼓励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芜湖市南陵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 每年根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工作印发的通知,明确年度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七条 制定并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如下: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商务局申请资金拨付,商务局 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形成验收文本,包括:验收报告、项目完成总结、项目投资决算、支出合法凭证及证明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经市商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联合验收合格后,将拟拨付资金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向实施主体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在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