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陵县汽车销售秩序管理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7〕477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8〕1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促进南陵县新车、二手车销售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新车销售管理
1.在南陵县域内从事新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本通知所称新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3.本通知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新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本通知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新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4.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5.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6.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7.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8.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9.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10.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二、强化二手车交易管理
11.在南陵县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监部门办理登记。
13.本通知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14.本通知所称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监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本通知所称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1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16.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17.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18.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19.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20.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2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2.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规范汽车备案管理
23.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24.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县商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定期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新车销售数量、种类或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
25.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用户、销售汽车、二手车交易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用户、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四、加强监督管理
26.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汽车经营活动或者与汽车相关的经营活动,应当在满足其经营所需的场所或交易市场内规范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空间。
2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对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行为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相符进行查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8.县商务局要加强对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
29.县商务局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0.县公安局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依法对违规转移登记进行处理;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查处乱停乱放行为。
3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占道、占用公共资源经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32. 县税务局应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畅通渠道,加大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同时对已通过备案的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营主体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如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3. 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陵县商务局
南陵县公安局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