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有资产是不同于国有资产的公有制资产

发布时间:2023-12-22 09:10信息来源: 南陵县供销社阅读次数: 字体:【  

社有资产是不同于国有资产的公有制资产
沧州市社资产科李子涵

一、供销社的经济成分
集体所有制经济全称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 、消费等各种   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A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  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 、工业 、建筑业 、运输业 商业 、服务业等 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社有资产如何形成?
供销合作社最初起源于政府部门 、工人、农民、行会 、小商 小贩及各种小微经济体自愿组织的合作社,通过政府投入、行政整合、社会主义改造、公私合营  内外调配 与国营商业的几分几合等方式,逐步形成相对固定的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的资产  也随着以上变革发生深刻变化。从历史上看,社有资产来源主要  分入社社员股金、国家政策支持、历史经营积累、改革发展红利、银行债务减免。
1951 年底农村“三大合作 ”(农业互助生产合作,供销合作, 信用合作) 运动兴起,  1952 年底, 供销合作社组织遍布广大  农村, 基层社发展到 3.5 万多个, 拥有入社社员 1.3 亿多, 入社社员占农户总数的 90%以上。
基层社成立后, 由下级社逐级成立上级社, 直至供销总社。 基层社联合成立县联社,县联社联合成立市联社,市联社联合成 立省联社,省联社联合成立总社。各级联合社都是独立法人,且各级联合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
国家始终对供销合作社发展进行政策、资金支持,供销社也 通过公积金制度不断积累红利,进二十年来,各地、各国有银行 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的政策性亏损债务进行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 的减免,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 就是增加了供销合作社的净资产。这些也都应该是社有资产的一种来源。
三、社有资产是有别于国有资产的公有制经济成分
( 一 )社有资产的范围管理部门。通俗来讲,社有资产就是供销社实管实控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有形资产。依据: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 号) 第三条:
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 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社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入社社员,但由于历史原因,社有 资产所有者实际长期缺位。为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维护社有资产 安全,提高社有资产运营管理质量,党中央 、国务院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 1995〕 5 号) 文件明确规定: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 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40 号) 文件再次强调: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 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代表;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 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 )属于公有制背景下的集体资产不是国有资产。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 号)

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 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 工个人,把供销合作社改成股份公司、搞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都是违背供销社性质的, 必须坚决纠正。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权益。
参考解释:《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 (中央社科院·樊纲)
所谓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体指的是公有资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 三 )社有资产不归属其他部门管理。
一是所有者不同,社有资产归供销社代表的全体社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 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全民所有制) 。二是所有权代表不同,社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是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三是管理者不同, 社有资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由政府及其授权的国资委负责管理。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国有企业划归供销社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紧急请示>的复函》(国资产函发〔1996〕 32号)
根据《中共中央 、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中发〔1995〕 5号) ,供销合作社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虽然它是一种公有制, 但又有别于国有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不宜在不同的经济成份之间进行无偿的资产划转,资产流动应通过有偿的产权转让等方式来实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 、 占用的通知》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 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 是侵害农民的利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