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奖补专项基金
南发〔2012〕23号
中共南陵县委 南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为民服务全程
代理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陵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6月21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为民服务
全程代理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体系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依照《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0〕1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目标要求
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是我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的需要;是当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促进为民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优化为民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努力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工作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代理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以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镇为民服务中心为主体,村(居)委会为民服务代办点为基础的代理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县、镇、村三级代理机构的联接与融合,健全和强化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体系。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县区域内农民群众申请事项的办理,进一步强化对镇、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镇为民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村(居)委会为民服务代办点和群众直接申报的本级职权范围内事项,受理并转报上级审批的事项。镇为民服务中心必须设置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大厅,具有必要的办公电脑、审批网络、电话及其他便民服务设施。镇政府应根据各入驻单位的服务职能和工作性质,采取常驻制或轮值制(其中要确保有三个以上部门实行常驻窗口全日制办公),并将其整合在社会事务、经济发展、政务服务和咨询受理等四个功能服务窗口内。中心设立办公室,镇为民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入驻窗口和工作人员实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入驻项目办理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村(居)委会为民服务代办点负责接受、代办、转报、反馈群众所申报的事项。代理工作以村“两委”干部为主。村(居)委会为民服务代办点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明确的服务事项,规范的代理规程,完善的办件台帐。
三、拓宽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0〕19号)、《中共南陵县委、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扩大镇级职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认真梳理和确定为民服务项目,将事关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各类申请事项(包括行政审批类和服务类事项)尽量纳入到全程代理范围。
镇政府要将镇本级有关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林业采伐、家电下乡、创业富民奖励补贴、惠民直达等项目全部入驻镇为民服务中心,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县驻镇部门(如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应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将涉及镇域经济发展和便民服务项目尽量纳入镇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暂不能纳入的,应做好协调指导服务。对在镇级不能办理的项目,应列入镇代理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县直相关部门的驻镇站、所入驻中心的项目,不得擅自撤出;确需撤出的事项必须报镇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因政策法律取消的项目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批准确认。
村(居)委会为民服务代办点应将镇为民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的项目,列入代理范围,并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切实做好镇其他部门以及县直部门相关项目的全程代理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运作规程
各镇、各部门要大力推进镇级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把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向镇基层延伸。对一些人手较少或办件量小的部门,可实行依法授权委托,做到一岗多能。进一步推进审批“关口”前移,提高窗口即办件比例,要在一年内基本取消 “前店后坊”式办件方式,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各镇要规范镇为民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在镇为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服务事项必须规范受理、办(代)理(包括收费)、送达三个主要环节和基本运行程序,应按照镇级办(代)理的职能和告知制度要求,实行为民服务“八公开”,即服务事项、设立依据、办事程序、申办材料、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应根据项目的办理程序、设定时限,设置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退回件和咨询答复件等办件类型,健全项目受、办理台帐制度,规范文档管理。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运作规程按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分别确定承办人和承办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其中,受理环节实行登记备案和服务跟踪制,明确代理方式与程度、承诺时限及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承办环节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事项办理流转与监督机制;回复环节实行承办结果公告制,代办事项办结后,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在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除国家政策法规明文规定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请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
各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进一步完善县、镇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建设,对服务项目和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监管,实现项目办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积极推进县、镇、村三级行政审批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力争在两年内实现覆盖全县镇、村(居)委会的电子监察系统。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成立县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委(林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法制办和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全程代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强化镇为民服务中心管理手段。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镇为民服务中心工作,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中心工作,中心要确定一名专职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各镇派驻窗口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换。各镇要建立镇为民服务中心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机制,服务窗口及村(居)委会为民服务代办点工作情况列入镇政府各部门及村(居)委会年度考核内容,考核所占具体分值不得少于5%。镇为民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派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月度考核,设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月度绩效考核奖,月度绩效考核奖按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执行,考核经费由镇财政列支。月度考核成绩作为镇政府对各部门派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加强对全程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我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镇为民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为民服务代办点的指导和管理,推进镇村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对镇村为民服务网络建设的考核机制和规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做好县直部门下放镇级服务项目的协调和监管,应把县直相关部门在镇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情况与其设在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挂起钩来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延伸到农村基层。
4、建立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考核奖补机制。各镇、各部门要将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纳入部门及工作人员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要加大对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投入,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考核考评细则,镇财政承担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经费。县镇两级设立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奖补专项基金,其中,县财政每年拨付专项基金5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县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镇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办件数、办事成本和办事效率,组织开展对各镇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考核评定。县政府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迟缓不力、群众不满意的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处理。
5、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制度。纪检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工作失职、以权谋私、搭车收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2012年7月12日印发 |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