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2019年建设项目管理
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2019年建设项目管理
为了规范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项目立项管理
对重大项目的开展建立会议制度,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按规定确认是否招标、招标方式等,确定项目牵头主管、办理流程及审核审批环节。
二、项目设计与概预算
(1) 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南陵县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2)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3) 中央、安徽省、芜湖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4) 政府融资的资金;
(5) 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6) 其它经批准用于投资项目的政府资金。国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
(8)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9)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
(10) 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 县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
(12)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招投标管理
(1) 项目工程建设招标由招标业主向招投标中心提出委托招投标申请,填写《招投标申请表》。招投标中心要组织对相关申报文书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立即组织展开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由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中心从3-5家候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2)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3)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凡是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均可按照公告要求向招投标中心确定的项目招投标代理提出投标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设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任何投标人信息。
(5)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不高于预算审核价的2%取整收取。
(6) 投标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取,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将款项缴存项目建设单位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不足1万元的可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招投标中心根据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确认投标资格。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7) 原则上,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在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多还少补),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收取。
(8)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9)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0)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所有投标人均放弃中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同一工程项目招标连续流标2次以上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议标方式重新进行招标。议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议标方式仍流标的,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指定施工方(供货方),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研究确定。
(11)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招标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招投标申请表、集体研究并确定的会议记录、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施工图纸及预算审核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投标报名资料、招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签到名单、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四、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2) 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3) 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 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5) 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6) 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县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7)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确保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
(8) 县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将业绩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五、建设项目资金支付
财务人员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要严把资金审批关,对每项工程合同、预算和决算严格审查,依法建立项目合同档案,编制按合同支付项目款预算计划,严格按基建合同支付工程费用,要掌握基建财务收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正确处理会计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务清楚,日清月结。
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月、季、年度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并及时上报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各种凭证、合同、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时装订成册,分类妥善保管。
严格执行基建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基建计划的实施和落实,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把好内部审计关。
六、竣工结算与验收
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
七、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验收工作的审计
竣工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全面考核,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前提条件。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是否系统整理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资料;各种设备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各项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分别保管,并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范办事,应督促其及时整理资料,认真执行验收工作规范。
(二)资金来源的审计
对建设单位资金来源的审计,首先,要审查其资金来源的保证程度。即将“竣工财务决算表”或“竣工决算表”中的“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基建借款”等项目所列实际数,同批准的概算进行比较。如果各项资金来源的实际数等于或大于概算数,说明基建资金有足够的保证。相反,则表示资金来源不足。对于这些情况,均应查明原因,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要检查各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特别要注意自筹资金拨款的审查,防止乱拉滥用,损害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利益。
(三)投资支出的审计
审计时,首先要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项目的数额,是否与历年资金平衡表中各该项目期末数的合计相一致。其次,要审查基建投资支出的节超情况。根据“竣工工程概况表”,将基建投资支出的实际合计数与概算合计数进行比较,以考核其节超情况。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建投资节约(或超支)=基建投资概算数-基建投资实际合计数
基建投资节约(或超支)率=基建投资节约(或超支)额÷基建投资概算合计数×100%
对于基建投资节超情况,应通过调查研究,查清情况,总结经验,并查出不当或不法行为,以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一般来说,基本建设投资支出节约的原因,主要是削减了不必要的工程、降低了建设标准、缩短了工期、减少了费用开支等等。基本建设投资支出超支的原因,主要是进行计划外工程、任意提高建设标准、拖长了工期、增加了费用开支等等。对于这些情况,都应查明原因,采取对策。
(四)结余资金的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以后,编制竣工决算之前,建设单位应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和仓库,对剩余的设备、材料及其他财产物资,都要及时处理,收回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丢失、走漏或私分。对债权债务也应全面清理完毕,做到该收的收,该付的付,不得挂帐或不了了之。在正常的情况下,“竣工财务决算表”内除了银行存款和现金外,不应该有其他结余资金项目。如果还有设备、材料物资和应收应付帐款时,应说明还有尚未处理的积压物资和不能及时清理的应收、应付帐款。为此,应对建设单位“设备材料结算明细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进行分析,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收回的结余资金,首先应交清各项应付税款和其他应交款项,归还其他应付款项,然后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处理,或归还基建投资借款,或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
(五)建设工期的审计
建设工期的审计,应根据“竣工工程概况表”或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总表。有关建设时间进行检查。即将实际与计划建设时间进行比较,看其是否按计划时间开工或竣工,并查明建设速度加快或延缓的原因。审计人员应查明影响建设工期的主观、客观原因和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结论。
(六)工程质量的审计
工程质量的审计,可以根据竣工决算中所附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来进行。主要审查有多少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和合格品率有多少,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多少,质量事故有多少。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加固补修,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
八、绩效评价
(1) 回顾项目实施全过程,对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收集测量数据。
绩效目标一旦建立,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应了解这些目标,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绩效测量和整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包括状态检查和工作过程检查两方面内容。项目的状态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的绩效是否达到要求,项目是否在进度计划和预算之内,以及项目管理的范围是否正确;项目的工作过程检查,重点在于检查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得如何,现在做得是否满足要求,有哪些问题需要改进。
(2) 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对检查结果和测量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制订必要的改进措施,分析和预测要紧紧围绕项目总体目标要求进行。
(3) 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编写工程项目绩效报告。工程项目绩效报告是对工程项目执行“期间”的关键指标、目标、风险和设想等因素进行监控的结果,是对工程项目能否获得圆满成功的早期预警,能够及时反映出某一时间点上的工程项目执行状态、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工程项目计划和工作成果是绩效报告输入的重要内容,绩效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状态报告、进展报告、预测和变更申请。
(4) 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等,分析目前存在和今后可能发生哪些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