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信]致全县排水户的一封信
县城区各排水户:
我县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正全面开展,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 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全力以赴推进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截污控源、源头管控、面源治理等综合整治工作,保障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全面实现。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一、污水要按照规定入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接入雨水管网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排水户接入排水管网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水水质要达标排放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同时,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依法申领排水许可证,实施持证排水,保证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要求,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治城镇污水污染环境,是每一个排水户的权利,也是每一个排水户的法定义务。各排水户应自觉遵守排水许可相关规定,2021年12月底前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为建设美丽南陵而不懈奋斗!
全县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排水许可业务不收取办证费用,各排水户可拨打电话0553-6825547咨询办理。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南陵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