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指引)

发布时间:2021-05-25 09:12信息来源: 南陵县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城市管理局 字体:【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单位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日常维护和自行检查等情况,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事中监管

1.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查看,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发现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未按审批文件要求设置的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督促辖区城管局依法予以查处,并对查处进展情况跟踪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管局建立巡查机制,全面监控辖区内新增大型户外广告,发现未经审批的大型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3.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

4.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城市管理局与市规划、市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三、事后处理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活动的,有权向市或区城市管理局举报,市或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执法权限及时立案查处。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两级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处理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含城镇污水排水许可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监管任务

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进行监督审查,规范审批程序,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类审批工作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是否合法。

2.申请的主要理由、具体路段、长度、施工期限等是否属实充分。

3.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

4.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是否提交了损失保证金等方案。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随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专项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市政处牵头组织,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参与,随机抽取已取得备案资格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勘验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行为是否超出在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人身份信息及项目所需提供资料;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施工现场照片(含隐蔽工程部分)。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做好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申请人(单位)进行的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申请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或市政工程管理处举报,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将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两级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3.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项目名称:城市垃圾处置审批,子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00方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一、监管任务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处置采取指导、督查、考核、随机抽查、联合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渣土规范运输,不污染环境。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在检查中实行执法全程记录。

2.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通报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通报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等。

3.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现场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

2.是否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3.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冲洗平台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4.运输车辆出工地时是否按规定冲洗,做到不带泥上路,不污染路面。

5.运输车辆是否全密闭运输。

6.建筑垃圾外运工地是否使用安装***监控系统的新型环保全密闭型车辆。

7.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经通报后是否进行整改。

(三)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复印件。(2)建筑垃圾外运工地具体地址,建筑垃圾外运时间、土方量,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消纳场所。(3)运输车辆号牌、名称型号、技术性能,工地硬化路面,冲洗设备的备案资料。(4)日常督查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5)领导交办,市民投诉的办结情况。(6)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各种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给予“严管重罚”。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有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行为的,有权向市或区城市管理局举报,市或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4.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5.将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6.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7.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未安装车载定位监控装置或者故意关闭监控装置的、未按照核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线路、运输时间、消纳场地的、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各区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和罚款。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两级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四)《芜湖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芜政〔2015〕23号)

 

3.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结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项目名称:城市垃圾处置审批,子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00方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产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发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事项变动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使用过期经营许可证。

2.业务范围、作业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有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权等情况。

(三)许可后跟踪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经其许可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许可后的跟踪检查。许可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具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资格条件。2.是否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3.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变动是否符合规定。

(四)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管档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申请表。3.申请企业中标通知书。4.申请企业法人注册材料(营业执照副本)。5. 道路清扫保洁合同协议书。6. 车辆使用一览表及道路运输许可证。7.现有车辆及车辆***的实物照片。8.申请企业道路清扫面积表。9.申请企业机械化作业面积覆盖表。10.申请企业办公房租赁协议。11.各项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员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道路清扫保洁制度。

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申请表。3.申请企业中标通知书。4.申请企业法注册材料(营业执照副本)。5.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6.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证明(5名初级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8.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9.垃圾计量方案。

(五)信用监管

建立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严重违反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 “黑名单”管理。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城市管理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处理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活动的,有权向市或区城市管理局举报,市或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执法权限及时立案查处。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对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或者违反法定职权、条件和程序发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含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等3个子项。

一、监管任务

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采取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审批程序,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核实申请的主要理由、具体路段、长度、施工期限等是否属实充分。

2.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

3.对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并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其限期修复等。

4.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市政设施安全运转的应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随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专项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市政处组织牵头,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参与,随机抽取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勘验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按已批准的方案、是否在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内实施。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施工现场照片(含隐蔽工程部分);4.大中型项目需规划及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公安交警、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做好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申请人(单位)进行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或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举报,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芜湖市城管局对监督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许可决定的,对相关审批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芜湖市城管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管理区域及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市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市政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二)《安徽省市政设施施管理条例》

(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5.城市绿化管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结合城市绿化管理审批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一、监管任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城市绿化管理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事中监管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许可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城市绿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查看,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

4.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城市管理局与市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管理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芜湖市城市绿地建设导则的行为,或在移植树木过程中造成死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没有及时恢复等情况的,责令养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需注明书面原因及整改期限。

2.检查中若发现移植树木因养护不当死亡,或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临时占用城市绿化恢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需重新补栽整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检查是否超出规划许可用地红线范围。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两级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二)《芜湖市城市绿地建设导则》。

 

 

 

 

 

 

 

 

 

 

 

 

 

6.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一、监管任务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采取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审批程序,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个人或单位提出的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项目申请进行审批: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核实申请的主要理由、具体路段、长度、占用期限等是否属实充分。

2.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

3.对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私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并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其限期修复等。

4.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市政设施安全运转的应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随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专项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市政处组织牵头,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参与,随机抽取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勘验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按已批准的方案、是否在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内实施。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场的审批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施工现场照片(含隐蔽工程部分);4.大中型项目需规划及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政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规划、城市执法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做好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申请人(单位)进行的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场的审批申请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或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举报,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将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对市管市政设施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市政监督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场的审批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场的审批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场的审批许可决定的,对相关审批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芜湖市城管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管理区域及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市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市政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二)《安徽省市政设施施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十六条。

 

 

 

 

 

 

 

 

 

 

 

 

 

 

7.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园林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依据《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开展行业监管,项目名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一、监管任务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事项采取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监管工作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现场是否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等;

3.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质量检查表等工程材料是否齐全;

4.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审查绿化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二)开展“双随机”抽查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随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市城管局组织牵头,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参与,随机抽取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勘验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是否在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内实施。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施工现场照片(含隐蔽工程部分)。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与住建市场、城市执法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或芜湖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举报,芜湖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将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对园林绿化设施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园林绿化监督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管理区域及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园林绿化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园林绿化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关于城管体制改革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芜编办〔2017340)。

 

 

 

 

 

 

 

 

 

 

 

 

 

 

8.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监管,项目名称: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管

一、监管任务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事项采取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监管工作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如建立污水处理厂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

2.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生产运营工作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4.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材料是否齐全。

(二)开展“双随机”抽查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随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市城管局组织牵头,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参与,随机抽取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勘验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是否在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内实施。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施工现场照片(含隐蔽工程部分)。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政管理机构与生态环境、规划、城市执法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做好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管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或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举报,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将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对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市政监督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管理区域及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市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市政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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