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潘某某违法建设案

发布时间:2022-03-14 11:01信息来源: 南陵县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城市管理局 字体:【  


 

标题:潘某某违法建设

类别: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内容提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潘某某户有违法建设。经调查,当事人潘某某户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潘某某户,未经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擅自建有45.37平方米房屋。随后本机关展开调查取证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南陵县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本机关于二〇二一 年十月二十六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户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潘某某无复议诉讼情况,本案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结案。

作者姓名

  汪小栓

工作单位

南陵县城管执法大队

报送单位

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徐传华

联系电话

0553-2362806

 

           

 

潘某某违法建设案


    一、案件简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后,指两名执法队员对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潘某某户违法建设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勘验及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南陵县家发镇家发中学地块潘某某户建筑物认定的回函》结果查明,当事人潘某某户在该处建有房屋,面积:45.37平方米,该处案涉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同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南陵县家发镇家发中学地块潘某某户建筑物认定的回函》、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二、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潘某某户在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建有45.37平方米的房屋,未经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催告、公告后,潘某某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南陵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潘某某户建有45.37平方米违法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经南陵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潘某某户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由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南陵县公安局、籍山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依法对该户案涉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完毕。

    三、法律分析

    1.事实必须清晰

    本案中,承办人依法立案调查,对案涉房屋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的制作,并对案涉房屋现场进行了照相取证;且致函至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其对该户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合法性依法鉴定,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认定该户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同时,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承办人调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该处房产产权信息;全面客观的反映出违法行为所处的状态,将该处案涉房屋定性为违法建设,承办人依法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现场核查登记;最后强制拆除符合法律程序。

    2.法律必须正确

   本案中潘某某于2005年后在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建有45.37平方米的房屋,该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本案中已确定案涉房屋是潘某某建设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处罚必须适当

    “自由裁量权”的准确使用是确保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本案中,承办人依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经催告、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后,当事人潘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拆除该处违法案涉房屋;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请示南陵县人民政府,经南陵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南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曹塘组某某号潘某某户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其危害后果等情形,基本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南陵县人民政府责成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潘某某户的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典型意义

  为了建设新时代“人民城市”,完善违法建设“减存量”、“零增长”的工作目标;对各类违法建设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彻底杜绝新增违法建设的产生,避免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已建成的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做到有计划按时序逐步依法进行拆除,逐步实现辖区内违法建设“减存量”工作目标;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确保社会稳定;共同谱写“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