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免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8 09:10信息来源: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报送单位: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稿: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徐传华

检索主题词:免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涉嫌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案

案情简介

20243月初,安徽省ph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奎湖路分公司举报称,南陵县hxl三店餐饮店未履行收运协议规定,涉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收集、运输。接到举报线索后,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的南陵县hxl三店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南陵县hxl三店餐饮店成立于2023年,从事餐饮服务,地址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亿香榭花园5#1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8R1G7***,经营者金某。20231111日,该餐饮店与安徽省ph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奎湖路分公司签订《南陵县城区小型企业饭店厨余垃圾收运协议》。现场检查时,该餐饮店确认将厨余垃圾交由孙旱个人收集、运输,其行为涉嫌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调查与处理

该餐饮店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规定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4315日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查明,该餐饮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个人收集、运输,而旱个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由于该餐饮店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餐饮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城管(市容)责改20240583号),该餐饮店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将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将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安徽省ph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奎湖路分公司收集、运输。

由于该餐饮店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过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餐饮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问题主要是该餐饮店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违反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应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另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厨余垃圾属于生活垃圾。

该餐饮店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有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改正其违法行为,已将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安徽省ph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奎湖路分公司收集、运输,故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予罚款处罚的相关规定,属于不予处罚情形。

典型意义

     通过该起案件的办理,及时打击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有效保护人居环境,减轻生活垃圾处理的压力和成本,对南陵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免罚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强化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领域执法行为。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温度”,切实落实了中小微企业减负要求,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自我纠正和合规处理的容错空间。

但“免罚清单”并非“免责清单”,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已经及时改正等综合情形,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强调的是生活垃圾轻微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罚,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法定整改义务。并且,行政执法机关仍需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柔性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纠正教育,并与事中事后等行政监管工作相结合,不断评估免罚清单的执法效果,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同时,也提醒行政相对人应当自我约束,确保清单不滥用、执行无偏差,进而达到法律法规所追求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