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案释法——提供虚假材料投标案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3 16:07信息来源: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报送单位: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稿: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徐传华

审稿: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薛芳胜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虚假资料

二、案例正文采集

提供虚假材料投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称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参与南陵县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夏某无投标截止之日(2022年8月23日)前6个月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违反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随函付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月19日 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经查,A公司为谋取中标,伪造拟任项目负责人夏某的社保缴费凭证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并被评为首选中标候选人的违法事实成立。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并顺利获得首选中标候选人资格,在公示期间,由于其他候选人的投诉,经县住建局调查取证,A公司提供虚假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夏某的社保缴费凭证违法事实属实,招标人依法取消A公司首选中标人候选人资格。办案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的行为予以了禁止。要求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是投标人的基本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其承担,A公司虽被取消首选中标候选人资格,不是实际中标人,但并未消除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违法行为的危害,且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系A公司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也实际造成招标人工期延误,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征询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违法信息的复函》显示A公司在“芜湖某医技综合楼项目”中因资质造假被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披露不良行为9个月并扣除信用分15分,披露时间为2023年1月27日;在“南陵县公益性公墓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中,因使用虚假材料投标,被南陵县住建局调查取证属实后,被南陵县公管局披露不良行为6个月并扣除信用分10分,披露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据此足可认定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标行为符合“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的情节。A公司被首选中标人候选人资格,也未参与该项目工程的实际建设,可认定未无违法所得。南陵县综合执法局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A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6075423.66元的千分之七点五的罚款人民币45565.68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处以单位罚款45565.687.5%即罚款人民币3417.4元整。

【法律分析】

A公司在2022年8月23日参与南陵县公益性公墓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夏某的社保缴费凭证,经县住建局调查取证属实,移送至我机关后经过认真仔细的对相关证据核实确认,A公司在参与上述项目投标过程中,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夏某于2022年5月入职,A公司直至2022年8月才给夏某缴纳的社保,而在其参与上述项目投标的文件中提供的夏某的社保缴费凭证显示的是从2021年3月就开始缴纳,资料造假明显。经A公司授权委托人及夏某本人确认,A公司提供虚假的材料参与投标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事实有A公司授权委托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夏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县住建局移送材料予以佐证。经芜湖市公管局复函查证,A公司在3年内因提供虚假材料投标,2次受到予以挂网并扣除信用分的处理。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典型意义】

一、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诚信建设。在招投标市场中,每个参与者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损害了其他诚实参与者的利益。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既向公众展示了政府和社会对诚信的高度重视,同时又提醒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确保竞争的良性发展。

二、保障公共利益,推动企业自律。招投标活动往往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等,对这些项目中的欺诈行为放任不管,可能会导致劣质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可以促使企业加强自律,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企业为避免受到处罚,会更加注重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这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处罚招标投标市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不仅是对当前乱象的整治,更是护航从化高质量发展。接下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