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工程验收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10 17:07信息来源: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一、设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实施机构: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电子件1份);

2. 竣工验收图纸(电子件1份);

3、竣工验收报告(电子件1份);

七、网办深度:四级

八、到现场次数:0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予以告知补正;现场勘查并提出意见;
  2
、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3
、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不收费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南陵县籍山西路10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6823036

2.监督电话:0553-682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