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审批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目录第64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4、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六、申请材料:
1. 设计图纸详细数据资料(纸质或电子1份);
2. 定位图(纸质或电子1份)
3. 申请表(纸质或电子1份);
4.设计图纸占用道路位置平面图(纸质或电子1份);
七、网办深度:四级
八、到现场次数: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予以告知补正;
2、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的批准文件夹;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不收费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南陵县籍山西路10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6823036
2.监督电话:0553-682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