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暂行)
一、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法制化、规范化,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芜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南陵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管理。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对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列入《南陵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实施考核,运输企业的所属车辆代表该企业的行为。
四、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考核采用记分制,一次扣分的分值,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00分、20分、10分、5分、2分、1分六种。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0分。
1.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较大事故的;
2.在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工作中有涉黑涉恶行为。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大面积污染(50平米以上),且1小时之内没有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3.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一般事故的;
4.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5.与相关执法部门发生暴力抗法行为;
6.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及信访事件等严重影响的。
7.在抗洪抢险、抗雪救灾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过程中;在重大创建不允许公开表述等任务不参与、不支持、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擅自承运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和准运等核准文件;
2.未按规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3.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污染(20平米以上,50平米以内),且1小时之内没有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4.不服从执法检查、不服从规范管理;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使用未取得备案核准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
2.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零星污染(20平米以下),且1小时之内没有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安装或未按要求使用视频监控、
卫星定位系统。
(五)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每月安全生产教育无台账。
(六)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每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用“非接触式执法”模式,固定运输车辆违规情况照片、视频等证据,一次扣1分。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身不洁,影响市容市貌;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
输建筑垃圾及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张贴企业标识、未规范设置顶灯、
未设置号牌放大字样;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未经企业同意,私自在外承运建筑垃圾的。
对运输企业车辆采用“红黄蓝”牌管理机制,对同一运输车辆屡查不改的,从严打击,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对违规一次,给予蓝色警告并处罚款;第二次违规,给予黄色警告并处罚款,该车辆停运一个月;违规三次,给予红色警告并处罚款,该车辆停运三个月;违规四次,取消该车辆备案核准登记、渣管字号,将退出建筑垃圾运输行列,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车辆备案核准登记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五、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为一年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一个周期考核的总分值为100分。一个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未达到总分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被立案处罚或责令整改违规行为的,需在考核期内接受相关处罚或完成整改,以清除该考核周期扣分分值,否则扣分分值转入下个考核周期。
六、考核评定及应用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扣分满40分,责令停运整改7天,停运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扣分满60分,责令停运整改15天,停运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扣分满80分,责令停运整改30天,停运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一年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扣分满100分,作为自动退出《南陵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规后,对照扣分分值扣分;考核扣分与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同步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建筑垃圾运输公企业(车辆)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运输企业未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暂停该企业此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准运。
七、纠错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相关扣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八、考核公示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在县级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附则
九、本办法由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