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30 11:50信息来源: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序号 执法领域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法定依据,精确到具体条款)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现场、书面、网络等)
1 综合执法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审批的企业 现场检查
2 综合执法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企业 现场检查
3 综合执法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的企业 现场检查
4 综合执法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企业 现场检查
5 综合执法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企业 现场检查
6 综合执法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检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3.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的企业 现场检查
7 综合执法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检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企业 现场检查
8 综合执法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企业 现场检查
9 综合执法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企业 现场检查
10 综合执法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九条规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企业 现场检查
11 综合执法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的企业 现场检查
12 综合执法 市政设施工程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市政设施工程验收的企业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