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5 10:19信息来源: 南陵县投资促进中心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智库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智库(以下简称智库)。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草案拟订过程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智库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条
智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设立产业发展、行业人力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生态环境、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法律事务等 8 个智库组,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各智库组分别由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牵头负责遴选组建,重点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遴选智库专家。各智库组专家数不得少于 5 人。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智库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智库咨询论证,8 个牵头单位负责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聘智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身体条件及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七条
    智库专家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各牵头责任单位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统一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被选聘的智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被选聘的智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的提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守在咨询论证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党和政府形象的动;
(五)参与的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智库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七)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智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 3 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智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健全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论证事项与本人及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以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的;
(五)泄露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经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同意,泄漏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任期内 3 次以上(含 3 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的;
(八)收受论证事项涉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输送利益的;
(九)接受论证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 1 次以上(含 1 次)或迟到 2 次以上(含 2 次)的;
(十)专家提交的个人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十一)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十二)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上报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件初稿形成后,或者合同协议草案基本形成时,应当及时与前述关联牵头单位联系,经牵头单位推荐,决策承办单位从智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智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论证工作需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芜湖智库中选择智库专家、另行通过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智库以外的其他专家参加论证,但邀约、特聘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论证的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应将邀约、特聘专家名单和基本情况报牵头单位备案。
    选择专家应坚持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智库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得少于 3 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咨询论证的智库专家一般不少于 9 人。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智库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智库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智库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不得明示或暗示专家出具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订,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邀请智库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智库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对智库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智库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并在县政府决策会议上作口头汇报。智库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智库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三)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提出明确意见或投票结果。
(四)对决策方案的修改建议;
(五)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七条
    在每次论证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填写《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情况反馈表》,将专家参与论证工作的基本情况报牵头单位备案。牵头单位对专家参与论证的工作情况、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聘任期满后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智库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智库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县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智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责令改正,并报牵头单位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约追求其责任。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从智库中选择专家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或者建立本镇、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智库。8 个牵头单位在负责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抽选方式、退出机制、费用标准等内容,确保智库高效、规范运行,切实推动行政决策质效提升。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视情选择智库专家或者另行邀请专家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