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9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信息公布
4.6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后期处置
5.1恢复与重建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物资保障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芜湖市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南陵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部门联动,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利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 修订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 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决定;
(3)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 承担县政府和省、市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气象部门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等工作,并承担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水务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并指挥应对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4)住建委负责指挥应对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冰冻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及住房和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5)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台风、大风、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大风、大雾、霾等恶劣天气下的环境质量,并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负责指挥应对大风、大雾、霾等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
(7)卫健委负责应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8)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涉及农业生产事件。
(9)公安部门负责管理、指导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组织消防工作。
(1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防火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
(11)交通运输部门遇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和特殊运输任务时,负责组织指挥对所辖公路和桥梁的抢修维护和所需运输车辆的调配。
(12)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13)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4)教育部门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可能对学校、学生造成的危害。
(15)应急管理局救灾救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救灾救济工作,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民、进行紧急生活救助和灾后抚恤工作。
(16)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协调调配、征集应急物资和设备,按规定解决所需经费支出。
(17)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电力设施和电网运行故障的快速修复,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负责保证气象灾害期间信息畅通。
(18)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9)商务部门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时,负责组织成品油调度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2 工作机构
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发生气象灾害时,接收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
(2) 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适时联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 承担指挥部及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1)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县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委、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卫健委、农业农村、公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港航、应急管理局、教育、应急救灾救援、财政、电力、通信、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各新闻媒体、县政府网站、气象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者修正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准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受损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3.1 暴雨、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台风、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应急救灾救援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台风、大风严重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委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和公共服务设施防风工作,通知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卫健委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道路实行交通引导,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固港口、码头有关设施,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防汛抗旱、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雪、低温、冰冻、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大风降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视维护,及时排查清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做好电力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委等部门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暖、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住建委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煤、电、运的调度。
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调度以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卫健委采取措施,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应急救灾救援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住建委、水务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健委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救灾救援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因旱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做好煤、电、油、气、运的调度,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度,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并在必要时实施;加强电力设备巡视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设备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水源需求和安全。
卫健委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教育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学校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
住建委部门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危化品生产、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5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建委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4.3.6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大雾的影响,要适时开展综合分析。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大雾天气行车的协调指挥和管制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捕捞渔船雾天作业的管理。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与重建
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害重建工作,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由气象部门负责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措施恢复受损公用通信设施,保障重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尽早恢复灾区正常通信。广电部门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各种信息得到及时发布。
水务、应急救援救援等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商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做好渔船应急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及备案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有关部门、各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并报送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6小时我县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以上的大风。
(2)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或者过去6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6小时内降雪的积雪深度将达20厘米以上,或者已达20厘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上级部门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8.1.2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12小时内我县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
(2)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过去6小时内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12小时内降雪的积雪深度将达15厘米以上,或者已达15厘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2)暴雨: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过去12小时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12小时内降雪的积雪深度将达10厘米以上,或者已达10厘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干旱: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 。
(5)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6)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且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以上。
(7)大风:3小时内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2)暴雨: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过去24小时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12小时内降雪的积雪深度将达5厘米以上,或者已达5厘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干旱: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 。
(5)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6)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且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以上。
(7)大风:3小时内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8.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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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 雨 |
台 风 |
暴 雪 |
寒 潮 |
大 风 |
低 温 |
高 温 |
干 旱 |
冰 冻 |
霜 冻 |
冰 雹 |
雷 电 |
大 雾 |
霾 |
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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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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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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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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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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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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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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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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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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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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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运输、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运输、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运输、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