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医疗保障局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健全完善本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的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有关实施意见; (二)需要提交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 (三)医疗保障中长期规划; (四)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
(五)重大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等重大政策; (七)部门职能重大调整,权限范围内的奖惩事项;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九)其他需要由局系统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形式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履行以下程序:
(一)决策提出。由主要领导直接提出。
(二)确定承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科室、二级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决策事项,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做好决策建议提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提出方案。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四)听取意见。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举行听证会。要吸收采纳座谈会和听证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合法审查。拟决策的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条 召开决策会议。召开会议,在真研究、充分听取会议讨论的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督查
第六条 重大决策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第七条 分管领导行使督促检查分管单位落实决策的职责,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查办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查和定期评估,形成良好的行政决策纠偏机制,定期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第九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落实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党组、行政请示,在局党组、行政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局系统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通报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制度。系统重大事项,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不执行、推诿、拖延执行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