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医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处罚 | 协议医药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立案环节责任:社会保险部门以日常巡视检查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检查、调查时,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如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社会保险监管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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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城乡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在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不予救助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在履行城乡医疗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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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 | ||||
4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本年度的门诊(住院)病历、医院诊断书、出院小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或医保中心回执单等原始材料。 3.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4.审批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3、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