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用药需求,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2020〕13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是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的合并、调整与补充,适用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管理。
二、甲乙药品分类、限定支付条件、凡例说明等按照2020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国家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住院政策确定;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具体按《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3号)执行。
中药饮片执行2020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目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目录内中药饮片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目录》编码的对照、发布,各统筹地区及时做好本地信息系统中编码的对照、维护。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为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动态调整、平稳落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在《目录》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现临床确需使用而未纳入《目录》范围的药品,可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或提出调整建议。
四、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加慢特病病种门诊用药目录自5月1日起执行。此后,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根据国家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