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分表(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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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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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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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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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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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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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