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民意,惠民生”第09044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2-19 09:50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南陵县分局阅读次数: 字体:【  

何宏美代表:

您在“聚民意,惠民生”行动9月份提出的关于规范私营药店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提出的“加大对药店营业人员资质的审查力度,要持证上岗。”建议,医保部门在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现场评估时,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在定点零售药店稽查稽核时,也要求证照上墙,人员公示,挂牌上岗,并对营业期间药师或执业药师均不在岗的,医保经办机构有权约谈定点零售药店,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在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分。

二、针对您提出的“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控,不得擅自核定和抬高药品价格。”建议,医保部门在定点零售药店稽查稽核时,依据《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规定,对“未明码标价,未在明显位置公布本单位所售药品零售价格、药师等信息的”,有权约谈定点零售药店,督促其限期整改。

下一步,县医保部门将继续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