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陵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陵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经2018年1月4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17〕19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第十四条 两次公开招标流标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以下程序确定。
(一)招标文件审查
第二次公开招标开标流标后,业主单位认为须变更采购方式的,则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证明。
(二)申请
业主单位向县财政局递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具体内容同本办法第十三条)并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证明。
(三)审批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开标情况确定是否变更采购方式。”
修改后总条款由二十条变成二十一条。
修改后的《南陵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南陵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因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
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项目在采用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不成功后,可以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招标采购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项目;
(二)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的项目;
(四)其他根据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第二章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人为原因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国务院发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
(二)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难以满足需要的;
(三)公开招标两次不成功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
第四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及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会商制度。成立县公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审计局、业主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会商小组。
第十三条 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通过申请、会商、公示、报批四个程序确定(两次公开招标流标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除外)。
(一)申请
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形成意见书面申请,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会商后交会商小组进行会商研究。
业主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未经过公开招标的项目,仅提供1、2、6项):
1.项目名称、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公开招标一次不成功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含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不成功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须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
4.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
5.项目招标采购的开标记录;
6.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会商
由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会商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会商研究。政府采购类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商;工程类项目(含工程服务类)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商。
会商小组充分讨论研究并发表意见,通过采取现场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书面会商意见。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会商小组可邀请专家到场参与会商。
(三)公示
会商小组拟同意项目需在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下:
1.招标人、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及原因和相关说明;
3.公示期限;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所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进行下一轮程序。
(四)报批
按招标限额的大小,分别由会商小组研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限额内的,由会商小组研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限额以上(含本数)的由会商小组先提出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两次公开招标流标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以下程序确定。
(一)招标文件审查
第二次公开招标开标流标后,业主单位认为须变更采购方式的,则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证明。
(二)申请
业主单位向县财政局递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具体内容同本办法第十三条)并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证明。
(三)审批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开标情况确定是否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实行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交异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回复。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按项目类别和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有关规则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实施的,相关部门给予纠正;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但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