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县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7 09:35信息来源: 南陵县科技局阅读次数:编辑:任祖荣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县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科学普及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县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县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局和县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县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资助引导、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县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青少年科技场馆(室)、校园e站建设引导;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科普夏令营等科技活动;对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科技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街道(社区)科普馆、社区e站的建设引导;科教进社区科普活动;引导和鼓励创建市级以上科普示范社区;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县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为提高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科普宣传、科技致富实用技术培训;示范农技协、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奖补;面向贫困村实施科技扶贫;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科普惠农服务站、乡村e站等平台;农业专家开展各类“送科技下乡”等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南陵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科技团体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学会能力提升等活动。

(六)科普宣传活动: 分为日常科普宣传活动和重大科普宣传活动。

日常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宣传栏、手机app、微信等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专版、宣传报道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等。

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县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全国科技宣传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周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指扶持建设小型科普场馆,“互联网+科普”项目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和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对各乡镇科协的补助:主要指围绕全县科普工作目标,由各镇科协承办的对全县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镇科协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优秀活动项目奖补:主要指对各项科普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一定的奖补。

(十一)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学技术普及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开申报。县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和程序及相关要求的制定,统一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 

(二)部门审核。县科协相关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组织评审。县科协对初审后的项目要针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项目的专业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县科协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拟定当年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支付。公示无异议后,经县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要求拨付资金。

第六条 科普专项资金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科普专项资金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三)有其他县级专项资金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形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科协应组织力量对县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

第八条 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县科协会同县财政局协商确定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九条 对于列入南陵县基层科普场馆建设和管理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须签订《南陵基层科普场馆建设申报书》、《南陵县科普专项资金申请表》后,按项目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县科协对本部门管理的科普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网上公示或信息栏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性质、范围、申报条件、程序及申报结果等内容;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重大项目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