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南陵县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和《南陵县县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二条 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科普设施建设发挥的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监管。主要评价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监管落实情况,资金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活动室等科普阵地为提升科普对象参与性、有效性、体验度,增强科普活动效果而实施的科普设施新增、改造等项目。
(二)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的效果。
第四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70分以上为合格(含7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求其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6个月。
(二)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科普建设补助项目。
第五条 县科协应组织力量对科普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申请的项目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上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对于列入南陵县基层科普场馆建设和管理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须填报《南陵县基层科普场馆建设项目申报书》后,按项目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科协对本部门管理的科普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网上公示或信息栏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性质、范围、申报条件、程序及申报结果等内容;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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