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2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开展“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是我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县战略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有利于引导我县企业积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激励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发扬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品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利于大力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强化全社会对质量促进的认同和追求,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2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立即组织起草工作。2023年3月20日通过南陵县人民政府网征求公众意见,并于4月21日经县市场监管局党委会讨论,对初稿进行了认真修改。4月24日通过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5月30日通过易政网征求县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6月25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该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发展系列论述,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战略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励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发扬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品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与现行《办法》相比较,章节由原来八章调整为九章,条款数量由三十六条调整为三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调整奖项名称。将《南陵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为《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参照原“芜湖市政府质量奖”修改为“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做法,更名为“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体现了县政府质量奖是由南陵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最高质量荣誉,代表了南陵县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总体上更显庄重。
(二)调整奖项设置。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项设置模式,将我县“县政府质量奖”单一奖项设置分设为“县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县政府质量奖银奖”两个奖项。调整后,一是进一步扩大了质量奖的影响力,提升了各类组织的创奖参与度,有利于我县形成质量奖创奖培育梯队。二是有助于增强获奖组织的荣誉感使命感,进一步鼓励不同层次企业、组织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增强标杆示范引领,促进我县各类组织市场竞争综合实力不断跃升。
(三)明确评委会构成。将现行《办法》中“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修改为“评委会由权威学者、组织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
(四)扩大申报范围。将现行《办法》中申报主体范围由“企业”修改为社会所有组织均可申报,从而激发全社会各行各业主动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助推我县高质量发展。
(五)调整奖项数量。将县政府质量奖“授奖总数不超过 4 家企业”,修改为“每届县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县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
(六)提高奖励额度。将“对获奖企业予以 30 万元资金奖励”修改为“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金奖、县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注重推广应用。明确设立县政府质量奖旨在推动卓越绩效管理在重点领域中推广应用的初衷,以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提升。明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和获奖组织在县政府质量奖和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推广应用中的责任和义务。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了县政府质量奖评委会组成的权威性。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权威学者、组织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
二是强化了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明确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和获奖组织在县政府质量奖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应用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强化了获奖后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县政府质量奖的至高荣誉性。主要包括:加强信用管理,要求申报组织无严重失信行为;明确获奖组织五年内每年应如实填报相关绩效报告;增设“回访监督”条款,要求获奖组织应持续开展质量改进和提升,明确评委会办公室定期对辖区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等。
七、创新举措
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参考了省、市质量奖管理办法有益经验,相较于老《办法》有以下三点创新:
一是增加了奖项设置。将原单一政府质量奖分设为“县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县政府质量奖银奖”,形成申报组织差异化评定,更利于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推广与应用,也更有利于在全县形成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培育梯队。
二是扩大了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由单一企业对象扩大为所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可申报,丰富了该奖项的申报主体,既体现了“大质量”工作理念,也为助推更多社会组织、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储能蓄能。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评奖程序。按照乡镇政府、县直部门、行业协会条块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采取专家分类评审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上报、县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审议决定的流程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更加注重公开、公平、公正,也突显了县委县政府对质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