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陵县科技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陵县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4年10月28日,南陵县科技局、南陵县财政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南陵县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及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4日,南陵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统筹推进我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县,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实施方案落地见效,谋划出台《南陵县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2024〕50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南陵县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从我县实际出发,在创新驱动发展大战略下,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坚持走“产业+科创”路子,有助于推动县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增强县域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4年5月24日,县科技局起草完成了《政策》初稿。
(二)征求意见
2024年7月4日通过易政网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023年9月5日县委常委、副县长陈娉婷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会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公平性竞争审查。2024年9月9日,县市监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2024年9月13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9月23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六)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2024年10月18日,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七)正式印发。2024年10月28日,《实施方案》以南陵县科学技术局、南陵县财政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五、主要内容
《南陵县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分为总体要求、支持政策、附则三个部分,共分为6个方面、19条具体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省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奖励;二是提升创新能力水平,包括新增研发费用奖励;三是强化创新平台引领,包括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奖励、市创新联合体等平台奖励及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奖励;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奖励、产学研合作奖励、技术经纪(理)人奖励及国家、省科技奖奖励;五是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包括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奖励、省“科技副总”奖励;六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包括鼓励企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奖励。
类别 |
内容 |
相关文件 |
示例 |
备注 |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
1.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80分及以上、70分及以上),首次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企业甲:2024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能力评价得分86分,可获得奖励20万元; 企业乙:202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3年期满,2024年重新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能力评价得分87分,可获得奖励15万元。 |
修订 |
2.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入库批次,给予第一批次0.6万元奖励,给予第二批次0.5万元奖励,其余批次给予0.4万元奖励。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
企业甲:2024年第一批次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获得奖励0.6万元。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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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级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建设行动方案(试行)》 《芜湖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建设行动方案(试行)》 |
企业甲:2024年新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可获得奖励50万元; 企业乙:2024年新认定为市级科技领军企业,可获得奖励20万元。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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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创新能力水平 |
4.对纳入科技统计年报填报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每年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较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总量(不低于200万元)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企业需提供统计部门607-1,607-2表和税务部门A107012表 |
企业甲:2024年纳入科技统计年报填报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较2023年度新增研发投入总量500万元,可获得奖励50万元。 |
修订 |
5.对“两清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企业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后,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
“两清零”企业需提供统计部门607-1,607-2表。 |
企业甲:对“两清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企业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后,可获得奖励1万元; 企业乙:对“两清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企业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后,可获得奖励2万元。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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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创新平台引领 |
6.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备案院士工作站在上级资助基础上,根据发展前景增加最高50万元建站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 |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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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甲:2024年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可获得奖励100万元; 企业乙:2024年新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可获得奖励30万元; 企业丙:2024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可获得奖励20万元; 企业丁:2024年新建备案院士工作站,可获得奖励50万元; 企业戊:2024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获得奖励50万元; 企业己:2024年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获得奖励30万元; |
修订 |
7.对获批组建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芜湖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试行)》 《芜湖市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企业甲:2024年获批组建市级创新联合体,可获得奖励10万元; 企业乙:2024年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可获得奖励5万元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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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级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
《南陵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企业甲:2024年获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认定,经绩效考核评价,最高可获得奖励1000万元。 |
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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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
9.对当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
企业甲:拥有产品A和B在2024年均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针对该2件产品,该企业可获得奖励1万元。 |
延续 |
10.对当年登记发布的省级科技成果,每件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 |
《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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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甲:2024年登记发布的省级科技成果2项,针对该2项成果,该企业可获得奖励1000元。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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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支持第三方机构促成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三方产学研合作协议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按企业与高校院所当年产学研合作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第三方机构补助,单个第三方机构最高补助30万元。 |
企业需提供技术合同(三方协议)及登记备案证明、银行支付回单、产业化证明材料。 |
第三方机构甲:当年促成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当年产学研合作实际支付金额10万元,该第三方机构可获得奖励1万元。 |
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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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获得高级、中级、初级技术经纪(理)人证书且当年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理)人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企业需提供技术经理(纪)人证书、技术交易清单、技术合同(三方协议)及登记备案证明、银行支付回单。 |
人才甲:2024年获得高级技术经纪(理)人证书,且2024年促成技术交易,该人员可获得奖励2万元。 |
筑梦春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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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企业甲:为2024年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可获得奖励100万元; 企业乙:为2024年安徽省自然科学一等奖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可获得奖励30万元;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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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
14.鼓励企业、创新团队或创客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比赛,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另行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市级比赛现场路演答辩的奖励0.5万元;同一赛事同一届获得奖项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
《关于举办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
企业甲:2024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比赛获得一等奖,可获得奖励50万元; 企业乙:2024年参加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比赛获得一等奖,可获得奖励20万元; 企业丙:2024年参加芜湖市创新创业大赛比赛获得一等奖,可获得奖励5万元; 企业丁:2024年参加市级比赛现场路演答辩,可获得奖励0.5万元; 企业戊:分别2024年分别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比赛获得一等奖、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比赛获得一等奖、芜湖市创新创业大赛比赛获得一等奖,该企业可获得奖励50万元。 |
修订 |
15.对入选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对团队带头人分别给予3万元(A档次)、2万元(B档次)、1万元(C档次)一次性奖励。 |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
人才甲:作为团队带头人入选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且获评A档次,该人员可获得奖励3万元。 |
筑梦春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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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鼓励企业从高校院所引进“科技副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按当年给付年薪的30%给予企业最高2万元一次性补贴。 |
《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企业甲:从高校院所引进“科技副总”人才A,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工作,人才A年薪50万元,按照年薪30%,且不高于2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
筑梦春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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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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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鼓励企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经验收通过的创新主体给予1万-5万元奖励。对当年维持有效期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每件不超过0.5万元(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按比例奖励)。对企业以商标专利权质押融资按照质押金额千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按融资金额从高到低择优补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的达10件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20件及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达30件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通过现场核查,并持有1件及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或3件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或开展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均给予3万元奖励(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按认证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助)。对首次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的,给予每家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给予每件0.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维权(行政处理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仲裁、无效或异议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异议请求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国内维权案件补助总额最高2万元,单个涉外维权案件补助最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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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知识产权系列政策补助(奖励)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乙: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经验收相关指标,如新增授权有效发明专利2件,奖补1万元,每再增加1件,额外增加1万元,新增有效发明专利当年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额外增加1万元,即企业乙新增授权发明专利3件,且其中1件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企业乙奖补3万元。若企业乙新增发明专利1件,该件被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达不到奖补要求,不给予奖补。 企业丙:当年维持有效期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有1件,给予项目实际拨付资金/县域总奖补件数,最高不超过0.5万元。 企业丁:以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贷款,质押金额为2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补。 代理机构甲:年度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的29件,给予8万元奖励。 企业戊: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通过现场核查,并持有1件及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奖励。 企业己:首次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5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辛: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企业壬: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 企业癸: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甲a: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维权(行政处理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仲裁、无效或异议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的,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异议请求费、代理费等)10万元,给予补助2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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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六、创新举措
(一)新增省市科技领军企业奖励、鼓励企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政策,持续壮大县域创新主体数量,培育行业领先地位科技领军企业。
(二)修订新增研发费用奖励政策,为激发县域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积极性,实现各级科技创新平台扩容增量,加快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建立科学的资金评估和审批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规划体系。加快推进《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2023-2025)》的实施,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
(三)加大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传播工具,扩大科技创新政策知晓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对科技创新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八、解读机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陵县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傅璐、张松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6820765、0553-6816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