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条件及程序(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31 11:11信息来源: 南陵县科技局阅读次数:编辑:朱圆 字体:【  

一、具体内容: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追责条件: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实施程序:

1.立案: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