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多普勒踝臂指数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
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多普勒
踝臂指数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
各县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市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关于核定多普勒踝臂指数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报告。
芜湖市物价局 芜湖市卫生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