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陵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陵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安排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各镇党委、人民政府, 县直及驻陵有关单位:
现将《南陵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安排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2年4月18日
南陵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村级集体 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安排方案(试行)
根据南陵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陵县推进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工〔2022〕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以5年为周期,县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扶持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免息使用,到期收回本金。专项资金使用围绕实现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明显提升、农民群众收入明显增加、农民群众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村党组织力明显增强“四个明显”目标,推动村级党组织通过领办合作社途径,因地制宜探索资源有效利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经营、提供有偿服务、独立经营、承接公益性项目等多元化发展模式,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血”功能,实现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专项资金采用“揭榜挂帅”的方式,选出工作积极性高、发展前景好、风险等级低、受益农户广20个左右村党组织领办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供销社及镇级合作社联合社。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稳定增收;
(二)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村产业发展新建、续建和扩建等优质项目;
(三)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对象。为已注册成立村党组织领办专业合作社、村级供销社的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和成立镇级合作联合社的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申报。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村围绕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目标任务确定申报。项目申报坚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总体思路,拓宽增收路径,带动农户增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2.项目选址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3.项目需经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4.项目实施后,每年村级集体经济保持稳定增收。
(三)项目批复。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所在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实施的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以镇为单位汇总上报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资金安排
(一)项目资金。以5年为周期,县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资金免息使用,到期收回本金。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局)落实金融机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信贷。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党组织领办合作社项目资金。县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二)扶持标准。结合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经营产业、经营模式等,项目资金安排实行差异化、分档次给予支持。一般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由镇党委、政府向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指导委员会报告,同意后专项资金可追加到50万元。对村集体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经营的村、乡村振兴示范村、重点推进村的合作社,在产业项目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
(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收益分配、日常运转经费等与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直接计入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占股收益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
五、借款回收
党组织领办合作社镇、村要严格遵守借款协议,按借款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提前筹措还款资金,不超过五年偿还借款。对不能按期还款的,采取县财政与借款单位所在镇政府扣减预算或抵扣其他资金等方式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归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六、资金监管
(一)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党组织领办合作社项目绩效管理,按年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指导委员会。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调整政策、改进管理提供参考和重要依据。
(二)监督管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对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相应扣回财政拨付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项目申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