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籍山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现将《籍山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籍山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籍山镇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谁招标、谁支付、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挪用、浪费、滞纳。建立专项资金台账,账务处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二、支付管理
(一)资金申请。根据项目建设(服务)合同约定,由施工(服务)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服务)款,首次付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清单造价、工程进度分步分项报审明细、竣工验收报告等原件。
(二)资金审核。建设单位根据施工(服务)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现场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两日内附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3日内附审核意见。
(三)资金支付。财政所根据审批完善的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以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依据,按付款方式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拨付工程款,开具转账支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资金拨付:
1.未提供中标通知书的;
2.与前一个报帐工程有相同(或相似、相近)实施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性质的未招标工程,查明情形,区分是否“拆分工程规避招标”。如存在“拆分工程规避招标”现象,不予拨付资金。
3.上级拨款资金未到位的;
4.未开具有效的完税发票的;
5.不符合同或协议付款方式约定的;
6.提供报账资料不全的;
三、核算管理。
财政所要做到规范账务处理,分项目分部门进行核算。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完整,使用正规发票,审核手续要完备,并按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使用会计科目。
四、附则
(一) 上级部门有专门项目管理办法的,按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二)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