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南陵县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 |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 |
960元/年/人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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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村居评议-镇审核-市复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6823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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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 |
子女伤残4200元/年/人 |
同国家标准 |
子女伤残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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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村居评议-镇审核-市复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6823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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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5400元/年/人 |
子女死亡6600元 |
发放 |
南陵县卫健委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一级标准4800元/年/人 |
同国家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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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镇村审核-市专家委员会鉴定-市复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6823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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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以上) |
二级标准3600元/年/人 |
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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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标准2400元/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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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卫健委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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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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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村级复核-镇级确认 |
通过其他方式 |
按年发放 |
0553-6823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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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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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低于3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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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村(社区)申报--镇初审-市残联审核--市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其他方式 |
市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53-2362080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 |
发放 |
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残疾人。 |
南陵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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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市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2362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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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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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核减,发改委审定,财政局打卡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6831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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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林业局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安徽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19〕1284号) |
退耕还林户 |
125元∕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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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登记造册后在公开栏公示,然后报林业局和财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6815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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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民通〔2018〕40号)、《关于印发〈南陵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2020〕14号) |
到户,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 |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861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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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填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
通过“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553-683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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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19〕61 号)、《关于印发〈南陵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2020〕14号) |
到户,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 |
-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662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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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填写低保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通过“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553-683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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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民救〔2017〕121号) |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
-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2-6倍的低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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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或个人困难情况说明,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
通过其他方式 |
及时发放 |
0553-383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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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发放 |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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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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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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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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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南陵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民办〔2020〕14号 |
指具有南陵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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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4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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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二)初审。镇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市残联审核。(三)审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重点对申请人的残疾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市民政局审定。(四)审定。市民政局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市残联。 |
通过“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553-683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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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南陵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民办〔2020〕14号 |
残疾指具有南陵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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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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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二)初审。镇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残疾等级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市残联审核。(三)审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重点对申请人的残疾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市民政局审定。(四)审定。市民政局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市残联。 |
通过“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553-683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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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南陵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 |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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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孤儿不低于11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5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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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三)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通过“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553-683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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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2020〕14号 |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
发放 |
南陵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南陵县2020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 |
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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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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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提交至镇审核,由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 |
通过其他方式 |
按月发放 |
0553-683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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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2020〕14号 |
发放 |
南陵县扶贫办 |
雨露计划 |
《关于转发《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无扶办〔2018〕52号】 |
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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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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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导入或学生申请,提供学籍证明,镇、村核实,公示无异议打卡 |
通过“一卡通” |
春、秋两季 |
0553-682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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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户均约14000元 |
贫困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为县南陵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通知》(芜市建〔2017〕8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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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市级审批 |
通过“一卡通”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53-682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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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到户,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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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以及全市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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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村(社区)登记造册、核实、公示;镇审核、公示;市审核、公示;测算标准;造册打卡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6815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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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关于印发《南陵县2020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字〔2020〕79号) |
发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
产业奖补项目 |
南陵县2020年特色种养业扶贫实施方案 |
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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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种养规模补助,每户最高奖补不超过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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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村核实、镇审核、市审批 |
通过“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0553-6815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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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低收入困难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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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困难人群住院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年度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按1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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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村(社区)申报--镇初审-市医保局审核--市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 |
按季 |
0553-6823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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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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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安徽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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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报、村评、镇审、市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一卡通”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3—6833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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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发放 |
冬春救助资金按年度发放(春节前打卡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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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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