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093号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张帆 | 张帆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日 |
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094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秦兰香 | 秦兰香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 |
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095号 | 临街工地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 芜湖拓辰建设有限公司 | 芜湖拓辰建设有限公司临街工地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捌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 |
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096号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梅强 | 梅强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 |
5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097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周文龙 | 周文龙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1日 |
6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098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张金水 | 张金水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4日 |
7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099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王木香 | 王木香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五)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8日 |
8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00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刘显财 | 刘显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0日 |
9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1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张六英 | 张六英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0日 |
10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2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王心茹 | 王心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0日 |
1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3号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闻金贵 | 闻金贵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 |
1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4号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赵朋豹 | 赵朋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 |
1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5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吴富时 | 吴富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 |
1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6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张林 | 张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 |
15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7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宋国华 | 宋国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 |
16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8号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束晓山 | 束晓山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 |
17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59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刘银兰 | 刘银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 |
18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60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汪世清 | 汪世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 |
19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61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向海燕 | 向海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 |
20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62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许峰 | 许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 |
2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63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陆正祥 | 陆正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 |
2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64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陈华西 | 陈华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 |
2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65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刘小琴 | 刘小琴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 |
2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3]0166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曹梦仙 | 曹梦仙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