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2024年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39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孙黄枝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 |
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3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黄天喜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 |
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0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吴玉莲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 |
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1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杨鹏鹏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 |
5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2号 |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 | 汪国智 |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粪便;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拾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 |
6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3号 |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 | 李永媛 |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粪便;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拾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 |
7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4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吴磊磊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1日 |
8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5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陈太平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3日 |
9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6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黄龙清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4日 |
10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7号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桂文友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21日 |
1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8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秦兰香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25日 |
1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49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胡成红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25日 |
1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50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杨静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 |
1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06号 | 未按照规定排放污染路面 | 储海 | 未按照规定排放污染路面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 |
15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07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高慧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 |
16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08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李志春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1日 |
17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09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朱明玉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5日 |
18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10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王磊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 |
19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11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巫阳红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 |
20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12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刘炜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2024/03/19 |
2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13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杨军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 |
2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14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徐国祥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 |
2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15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郭慧琴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 |
2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16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汪正兵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