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2024年8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37号 | 乱扔果皮 | 沐群 | 乱扔果皮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冥纸;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 |
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38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乔运喜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8月12日 |
3 | (南)籍农业(渔政)当罚决[2024]31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刘华君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8月13日 |
4 | (南)籍农业(渔政)当罚决[2024]32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章志文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