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2024年10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41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陈龙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7日 |
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42号 | 车身不洁 | 王帆 | 车身不洁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9日 |
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143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朱从圣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1日 |
4 | 南籍综(农业)简〔2024〕36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丁源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4日 |
5 | 南籍综(农业)简〔2024〕37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王寿琪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4日 |
6 | 南籍综(农业)简〔2024〕38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范李文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4日 |
7 | 南籍综(农业)简〔2024〕39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彭浩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6日 |
8 | 南籍综(农业)简〔2024〕40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赵先东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5日 |
9 | 南籍(渔政)罚决〔2024〕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秦世鹏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