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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籍(渔政)罚决〔2024〕4号 |
汪成有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汪** |
汪**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捕捞行为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