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一)

发布时间:2024-12-06 10:29信息来源: 南陵县籍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阮胜蓝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81号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郭东红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7日
2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83号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陆超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日
3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85号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王涛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