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一)
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81号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郭东红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7日 |
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83号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陆超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日 |
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4]85号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王涛 | 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整洁,造成遗撒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 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