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03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徐兵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21日 |
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04号 |
车身不洁 |
张风林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21日 |
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05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徐龙涛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21日 |
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06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肖宋祥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21日 |
5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07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邹慧琴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21日 |
6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08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胡成红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