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2025年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2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钱广胜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2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3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严琴桃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3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4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李恒桃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4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5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张小宝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5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6号 |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 张小珊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6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7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王学敏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7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8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杨阳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8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9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鲁继先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4日 |
9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09号 | 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造成遗撒 | 安徽万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造成遗撒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2日 |
10 | 南籍城管(市容)当罚决[2025]111号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刘小扣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南陵县籍山镇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