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籍山镇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籍山镇各部门: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籍山镇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籍山镇镇本级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简化招投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廉政风险,维护公平、公正,依据南陵县财政局、南陵县发改委《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采购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指工程类预算控制价须由具备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服务类预算价须根据该服务行业计费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约定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工程类:镇本级预算控制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包括各类建筑、桥梁、市政、水利等新改扩建、安装及装修工程,绿化工程等。
2.货物、服务类:镇本级单项金额或一次性批量采购总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3.徽采商城和定点采购项目(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保险项目除外)。
第四条 项目审批招标采购流程
1.工程类项目审批、招标、采购流程:
(1)预算控制价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由实施部门填写《籍山镇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在镇协议合作单位中随机抽取或经镇党委会研究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确定中标单位。中标项目合同价≤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打折系数(房建、桥梁最高不超过90%执行;市政、道路、水利和绿化等最高不超过85%执行)。
(2)预算控制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填写《籍山镇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经有关程序批准后,由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会同分管领导商议,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中标项目合同价≤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打折系数(房建、桥梁最高不超过90%执行;市政、道路、水利和绿化等最高不超过85%执行)。
(3)施工建设类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服务类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按公管局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业务部门必需提前30天将招标采购意向报镇招标办挂网公示,此类项目招标采购意向及招标计划需挂网公示满30天,方可实施招标,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批。
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农村公共设施项目可以按农村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定执行。
2.服务、货物类项目审批、采购流程:
(1)单个建筑、市政、水利资质监理费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监理项目,由实施部门填写《籍山镇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经镇党委会研究后,在镇协议合作单位中随机抽取或经镇党委会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具体监理费率由各实施部门同分管领导商议,可以根据项目的简易和复杂程度适当调整综合费率,原则上最高费率不超过工程审价的2%。
(2)单项金额或一次性批量采购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它货物、服务类项目,由实施部门填写《籍山镇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经镇党委会研究后,在公平公正的原则性下,项目实施部门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3) 单项金额或一次性批量采购总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经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实施部门同分管领导商议后,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4)10万以下工程(施工)类造价,实施部门、建设办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造价,最高控制价需经分管建设的镇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造价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的50%执行(累进计算)。
(5)工程结算价6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施部门、建设办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收取(范例:结算价35万元的项目收费=35万×3.4‰×80%+审核增减额×5%×80%)。(注:同一个项目工程造价单位和工程审计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徽采商城项目。凡纳入徽采商城目录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做到应采尽采。
4.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按照“三重一大”流程经镇党委会上审议决定。
5.审批表需报镇招标办备案。
第五条 镇协议合作单位开标参加人员:项目实施部门、入库企业、镇招标办、司法所人员参加。
第六条 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在中标服务单位完成服务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给予书面评价,填写《籍山镇中标服务单位事后评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招标办。镇招标办每年组织集中评价一次,各评价结果报镇主要领导,同时作为下次采购项目服务意向单位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招标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