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办(中心):
现将《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
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招商项目准入机制,坚持“亩均论英雄”导向,把好项目源头关,提高决策科学性,不断提升要素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主导产业定位
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关联产业为重点,涵盖车身结构件、电池电机电控、底盘悬挂系统、传动制动系统、车用新材料、车用电子电器、汽车内外饰件、汽车工业物流装备等重点领域。
二、项目准入条件
1.原则上不新增直接供地项目。
2.属于园区主导产业的,入库税收每年不低于250元/㎡(实际利用建筑面积)或10万元/亩(占地面积)。
3.不属于园区主导产业的,入库税收每年不低于375元/㎡(实际利用建筑面积)或15万元/亩(占地面积)。
4.在许镇镇进行市场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企业主体资格。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及园区管理规定,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三、项目引进流程
(一)项目申请
拟入驻项目向镇经济发展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议书》、近3年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二)实地考察
镇经济发展办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组织镇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核实《项目建议书》内容是否属实,实地察看原材料、工艺、排放、产品、用工等情况,了解真实投资意向。
(三)准入评估
经实地考察符合要求并满足落户条件的项目,由镇经济发展办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对产业类别复杂、环保工艺要求高的项目,须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多个项目拟购买同一存量或租赁同一厂房的,综合考虑项目契合度、产品竞争力、投资人实力、税收承诺等多方面因素,由镇经济发展办提出建议,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四)项目报批
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由镇经济发展办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层次、经济效益等情况拟定项目投资协议,经镇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核,按《南陵县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流程,报请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司法局审核,报县政府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四、招商引资政策
(一)长期税收对赌(租赁政府厂房项目)
依据项目投资协议的实际税收约定,若企业年纳税超过承诺标准,在扣除企业享受的其他政策奖补中镇级配比部分后,超出部分的税收镇级地方留存部分可作为租金补贴全额返还,返还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已缴纳租金。若企业年纳税加上设备投入抵扣税未达承诺额的80%,须补足税款差额部分。
(二)长期税收对赌(非租赁政府厂房项目)
依据项目投资协议的实际税收约定,若企业年纳税超过承诺标准,在扣除企业享受的其他政策奖补中镇级配比部分后,超出部分的税收镇级地方留存部分可返还一半。若企业年纳税加上设备投入抵扣税未达承诺额的80%,须补足税款差额部分。
(三)三年以租代售(租赁政府厂房项目)
若企业任意连续3年均达到税收承诺,可申请通过一次性购买方式取得所租赁土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动产权。土地按挂牌价、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按工程审计结算价(包括项目设计、勘探、造价、招标、监理、审计等费用)或资产评估价进行挂牌。企业近3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扣除租金返还部分)可抵扣购房款。
对购买南陵县建投建设的厂房并享受以租代售政策的,资产回购款需增加3年资金占用成本(以工程审计结算价为基础,按同时期LPR利率计算)。
(四)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大、投资风险低的重大项目,可报请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政策。
五、项目落地监管
1.纳税金额从投资方实际入驻后的第1个完整自然年度开始计算。若投资方除项目公司外,在本园区范围内还有其他实际控制的实体纳税企业,经镇经济发展办审核认定后,纳税金额和占地面积可以合并计算。
2.镇经发办应落实税收监管责任,每年会同税务部门评估投资方上年度纳税情况。若年纳税加上设备投入抵扣税低于承诺标准的80%,投资方须在1个月内补足税款差额部分。对拖欠税款差额超过3个月的,投资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镇经济发展办可提请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投资方赔偿相关损失。
3.对于签有税收对赌条款的存量项目,许镇镇人民政府可在每个项目合同期每满5年时,分别对其最低税收承诺予以适度上调,上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
4.未经许镇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投资方(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主要建设运营公司等)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扩大项目用地和厂房,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投资方扩大生产经营位置应符合产业空间布局有关规定。
六、其它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原《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许政〔2022〕73号)废止。
2.对于在本办法修订前,已根据《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许政〔2022〕73号)达成意向协议的项目,其税收最低标准在5年内可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3.本暂行办法由许镇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