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镇镇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办(中心):
《许镇镇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4月22日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许镇镇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许镇镇工业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服务水平,拉长项目考察周期,严把土地供应关口,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园区发展质量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许镇镇域内、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包括县建投建设的厂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由许镇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理的、对外租售的工业厂房及其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与许镇镇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和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利用标准化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标准化厂房项目立项、土地报批、工程报建及不动产权登记等项目建设工作由项目具体承接部门负责。企业准入退出、合同报批备案、物业巡查服务、效益评估分析、租金监督收缴等日常管理服务由许镇镇经济发展办负责(以下简称镇经发办)。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新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入驻标准化厂房发展。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大、投资风险低、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另行研究。
第六条 入驻企业须符合《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中项目准入条件。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入驻企业按照《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引进流程,在完成项目申请、实地考察、准入评估、项目报批等程序后,与许镇镇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
第八条 对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产权出租交易的标准化厂房,由镇经发办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完成相关法定手续后,与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对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租的标准化厂房,由镇经发办草拟《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报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厂房租赁价格依据现行基准价,参照市场水平合理设定,暂定为:单层厂房租赁价格11元/㎡/月;多层厂房首层租赁价格9元/㎡/月,原则上每增加1层,租金减少1元/㎡/月;综合办公楼租赁价格8元/㎡/月。
第十条 厂房租赁合同期限最短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向镇经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对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产权出租交易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挂牌。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标准化厂房的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等)的日常养护由入驻企业负责,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标准化厂房以外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由许镇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内,企业不得私自改变或中止投资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和分割出租厂房,不得未经批准对厂房进行改造,不得在厂房内私搭乱建,不得占用和损坏公共设施。
第五章 亩均论英雄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需在《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中做出亩均税收承诺,原则上不得低于《许镇镇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最低标准,并对亩均税收承诺按规定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证金标准:对上年度新入驻企业或达到亩均税收约定的,免收当年保证金;对上年度未达亩均税收约定,但在1个月内补足税款差额的,免收当年保证金;对上年度未达亩均税收约定,且超过1个月补足税款差额,或存在其他拖欠租金或保证金行为的,当年按10元/㎡/月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 镇经发办每年对入驻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开展评估,若企业年纳税超过承诺标准,在扣除企业享受的其他政策奖补中镇级配比部分后,超出部分的税收镇级地方留存部分可作为租金补贴全额返还,返还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已缴纳租金。若企业年纳税加上设备投入抵扣税未达承诺额的80%,须补足税款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对企业的亩均效益评估从实际入驻后的第1个完整自然年度开始。对年中续签合同并调整税收承诺的,按照之前的承诺额核定当年亩均效益情况,次年开始执行新的承诺额。对年中终止租赁合同、最后一个年度实际租赁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核定当年亩均效益情况,相应的租金返还或税收补缴也按月折算。
第十七条 若投资方除项目公司外,在租赁厂房区域内还有其他实际控制的实体纳税企业,经镇经发办审核认定后,纳税金额可以合并计算。若投资方在许镇镇境内还有其他工业生产场所,纳税金额按实际面积加权折算。
第十八条 对连续3年达到亩均税收承诺的企业,可申请通过一次性购买方式取得所租赁土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动产权。厂房按整栋对外出售,由入驻企业向镇经发办申请,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初审,报不动产权利人审定同意后,按工程审计结算价(包括项目设计、勘探、造价、招标、监理、审计等费用)或市场评估价挂牌出售。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购买企业,企业近3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扣除租金返还部分)可抵扣购房款。对购买南陵县建投建设的厂房并享受以租代售政策的,资产回购款需增加3年资金占用成本(以工程审计结算价为基础,按同时期LPR利率计算)。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在厂房交付后未投产超过6个月、拖欠租金、税收差额或保证金超过3个月、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或违反《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有关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许镇镇人民政府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扣除其他政策奖补资金,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一条 企业如因市场等原因确需对购买的厂房进行二次转让的,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在退还厂房购买补助后,由政府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回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原《许镇镇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许政〔2022〕90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本办法修订前,已根据《许镇镇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许政〔2022〕90号)达成意向协议的项目,其税收最低标准在5年内可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镇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