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4-03-15 14:19信息来源: 南陵县三里镇阅读次数:编辑:刘胜美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三罚决[2024]2号 张某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张某某 根据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线索移交函,移交南陵县张某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对张某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张某某于2023年11月10号开始营业,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一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皖卫发〔2022〕10号)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阶次应当低于中间阶次,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1.警告。
2.处以人民币五百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1日
2 南三罚决[2023]8号 杨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杨某某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林地修建土质便道吊运树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12月份,当事人在未获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辋峰村南塘组山场修建土质便道吊运树木。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被改变林地的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和国家级公益林,其中商品林0.0205公顷(约0.3075亩),公益林0.0208公顷(约0.312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1.责令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陆元整(¥7446.00)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