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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三罚决[2024]10号 |
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扬尘案 |
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
2024年8月14日下午14时23分,三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三里镇山泉村境内的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位于+140开采平台处露天裸露堆放大量泥夹石,堆放面积约1000平方左右,现场堆放大约有7-8万吨泥夹石,现场堆放的泥夹石最高处约为4米左右,最低1米左右。且未采取任何防尘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2.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中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裁量因素。南山矿业总违法分值为4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
1.处以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元整罚款(¥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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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