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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三不罚决[2024]14号 |
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村民委员会 |
根据部门移送的线索,于2024年8月27日对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在三里镇山泉村油坊组村集体林场林地取土、采石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9年,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为了修建村组道路,擅自在三里镇山泉村油坊组村集体林场林地上取土、采石。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改变林地面积0.1346公顷(约2.0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422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案鉴定意见中认定被改变林地范围内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合计为24228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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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