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1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11月23日)

发布时间:2024-11-23 10:46信息来源: 南陵县三里镇阅读次数:编辑:刘胜美 字体:【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1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11月2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三罚决[2024]12号 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上级移送的线索,于2024年8月23日对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在三里镇吕山村吕山林场林地上修建道路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8年,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为了公司生产,擅自在三里镇吕山村吕山林场林地上修建道路。占用林地的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改变林地面积0.1298公顷(约1.9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634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案鉴定意见中认定被改变林地范围内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合计为36344元。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于2024年11月30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叁佰肆拾肆元整(¥36344.00)。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