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1月2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三罚决[2024]16号 | 南陵县金植果树种植家庭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南陵县金植果树种植家庭农场 | 根据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移送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对南陵县金植果树种植家庭农场擅自在三里镇新义村画眉组村集体林场建设一条水泥道路和一个养猪场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份,南陵县金植果树种植家庭农场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三里镇新义村画眉村民组的新义村林场内租赁的林地上建设一条水泥道路和一个养猪场。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为393平方米,其他林地4012平方米,竹林地323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改变林地面积0.4728公顷(约7.0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8252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1亩以上不足3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4亩以上不足8亩的。”的适用情形属于“一般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本案鉴定意见中认定被改变林地范围内面积0.4728公顷(约7.0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合计为182528元。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 1.责令于2025年2月28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元整(¥182528)。 |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