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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三不罚决[2024]18号 |
花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花某某 |
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于2024年12月23日对花某某擅自在三里镇新义村许村组村集体林场林地上修建水泥硬化路面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份,花成保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许村组村集体林场林地上修建水泥硬化路面。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改变林地面积0.0368公顷(约0.55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913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案鉴定意见中认定被改变林地范围内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合计为19136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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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 14日 |